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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物业公司擅自收停车费, 最高可罚20万元

2019/2/26 17: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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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临沂市停车设施管理办公室对临沂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收费政策进行了解读,其中,物业公司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公共区域增加车位,并收取车位使用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属于个人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单位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停车收费的类型有车位租赁费: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需交纳的费用;停车服务费:指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车位,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应服务需交纳的费用;车位场地使用费:指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需交纳的费用。

住宅小区内临时停放机动车的,未超过2小时的应当免费;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机动车,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和物品配送等服务临时停放的机动车,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费;普通住宅物业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约定免收停车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免收车位场地使用费;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免收停车服务费或车位场地使用费。

停车收费收益归谁的问题,临沂市停车设施管理办公室也做了解读,车位租赁费收益归建设单位、停车服务费收益归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公司、车位场地使用费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此外,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如果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规划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同时,业主不可以擅自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公共区域的使用,必须经业主大会共同决定,未经业主大会决定任何人无权擅自停放机动车。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措施,管理业主随意停车的行为。

如物业公司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公共区域增加车位,并收取车位使用费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属于个人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单位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如何使用?临沂市停车设施管理办公室介绍,《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的扣除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如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占为己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业主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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