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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人注意! 遇到这些行为, 举报最高奖励2000元!

2019/3/16 17: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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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

联合出台《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

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

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

对举报人给予

500元、1000元、2000元奖励。

《规定》明确,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500元奖励:

工业项目日均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

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和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的;

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纳入“散乱污”和燃煤小锅炉关停取缔清单又死灰复燃的;

未按要求开展污染物排放检测和信息公开的;

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的;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其他偷排超标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0元奖励:

设置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者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的;

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接受委托监测数据造假等逃避监管的;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

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非法处置的;

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的;

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公开新生产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出厂环保达标信息的;

违规生产、销售达不到国家或者省公告规定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工地、厂区使用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侵占的;

工矿企业在运营及拆除过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

违法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2000元奖励:

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和人身危害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开偷排的;

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的;

违法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污染物的;

及时举报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避免了环境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的其他情形。

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被举报方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奖金最高项进行奖励(联合举报的奖金自行协商分配)。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违法事实以及反映排污情况的图片、影像等证据。同时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多人联合举报分别提供个人信息)。

举报方式包括信函和个人送达,地址为: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省生态环境厅信访舆情受理中心,邮编250101。

《规定》强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举报后,应按相关规定程序和期限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办理或者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或者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一经查实,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举报人接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查处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领取奖金。 该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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