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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四部联合出台方案
对临沂市市区新就业无房职工
发放租赁补贴,并明确了
申报条件、补贴标准、办理流程及相关规定
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是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六稳”“六保”任务,帮助新就业无房职工解决阶段性居住困难的惠民举措,也是突出民生导向、强化就业优先、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和保障劳动者权益高度的重要保障。
近日,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公积金中心联合出台《临沂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对临沂市市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租赁补贴申报条件、补贴标准、办理流程及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
《实施方案》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此项补贴:具有我市市区(含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常住人口;全日制学校毕业未满5年;2021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市区范围内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至少缴存至申请上月且个人账户状态正常,不存在冻结等情况);在我市市区范围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也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需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的人员。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市住建部门负责,各县可参照执行。既与以往的住房保障政策进行了有效衔接,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又对保障方式进行了实质性的创新,为稳就业、促发展提供了有效支撑。
注释:
“新就业”是指全日制学校毕业未满5年并2021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市区范围内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
“无房”是指在我市市区范围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
“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及同户口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单身职工,户籍包括家庭户或集体户。
“职工”是指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至少缴存至申请上月且个人账户状态正常,不存在冻结等情况)的人员。
“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是指自公示合格的次月起按季度或年度发放。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且不超过房屋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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