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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临沂一企业负责人被行政拘留5日

2022/1/20 21:41:06

来源:临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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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临沂市东方仪表有限公司

临沂市东方仪表有限公司位于白沙埠镇白沙埠村,主要从事水表生产。其年产180万套铁壳表项目,于2015年5月取得环评批复(临环兰审【2015】86号),2019年年8月自主验收,于2020年5月取得行政审批局验收意见函(临兰审服验【2020】145号)。该公司生产设备建有熔炼炉4台、造型机1台、数控车床60台、喷塑车间1个,小台钻床19台。

01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执法人员到临沂市东方仪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通知和规定,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喷塑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针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3日对该企业实施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对该企业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13.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企业进行复查时,发现该企业擅自接电,喷塑等工序仍在生产,涉嫌擅自变更查封状态,启用已查封设备等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将该企业违法问题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于1月14日作出对该企业负责人李某处以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并于14日开始执行。

02

法律依据

1.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

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2、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03

案件启示

针对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的行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通过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处罚、移交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手段,强化对违法企业的环境监管,从严、从快进行查处,具有威慑和示范作用。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注重罚教结合,帮助指导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提高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让企业充分认识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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