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临征预公告Y〔2025〕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临沂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地块1、地块2、地块3、地块4、地块5、地块6、地块10、地块11、地块1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地块7、地块8、地块9、地块13、地块1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地块1:四至范围东至解家湖居委乔木林地、沟渠、解家湖居委工业用地,西至解家湖居委工业用地,北至公路用地,南至政府储备用地。
涉及的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沂河新区梅家埠街道解家湖居委。
地块2:四至范围东至青墩寺村公路用地,西至青墩寺村公路用地,北至青墩寺村工业用地,南至青墩寺村公路用地。
涉及的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沂河新区相公街道青墩寺村。
地块3:四至范围东至相公三村工业用地,西至相公三村工业用地,北至临沂市诚丰日用品有限公司,南至公路用地。
涉及的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沂河新区相公街道相公三村。
地块4:四至范围东至青墩寺村工业用地,西至青墩寺村工业用地,北至山东晟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南至青墩寺村公路用地。
涉及的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沂河新区相公街道青墩寺村。
地块5:四至范围东至相公三村工业用地,西至临沂市诚丰日用品有限公司,北至临沂市诚丰日用品有限公司,南至临沂市诚丰日用品有限公司。
涉及的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沂河新区相公街道相公三村。
地块6:四至范围东至相公三村公路用地,西至相公三村公路用地,北至相公三村工业用地,南至相公三村公路用地。
涉及的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沂河新区相公街道相公三村。
地块7:四至范围东至马家宅村物流仓储用地、马家宅村其他林地、马家宅村农村宅基地、马家宅村设施农用地、马家宅村其他林地、河流水面、潘家湖社区旱地、潘家湖社区其他林地,西至马家宅村设施农用地、马家宅村物流仓储用地、马家宅村坑塘水面、马家宅村其他林地、潘家湖社区乔木林地、河流水面、潘家湖社区旱地、潘家湖社区乔木林地,北至马家宅村旱地、马家宅村设施农用地、农村道路,南至潘家湖社区乔木林地、潘家湖社区其他林地。
涉及的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沂河新区凤凰岭街道潘家湖社区、马家宅村。
地块8:四至范围东至农村道路,西至马家宅村旱地,北至马家宅村设施农用地、农村道路,南至马家宅村旱地、马家宅村设施农用地、农村道路。
涉及的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沂河新区凤凰岭街道马家宅村。
地块9:四至范围东至潘家湖社区旱地、潘家湖社区水浇地,西至潘家湖社区河流水面、潘家湖社区乔木林地、公路用地,北至潘家湖社区河流水面、潘家湖社区乔木林地、潘家湖社区水浇地,南至潘家湖社区河流水面、潘家湖社区乔木林地、公路用地。
涉及的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沂河新区凤凰岭街道潘家湖社区。
地块10:四至范围东至庙前村旱地,西至庙前村旱地、庙前村其他林地,北至庙前村旱地、庙前村农村道路,南至庙前村旱地、庙前村乔木林地。
涉及的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沂河新区朝阳街道庙前村。
地块11:四至范围东至庙前村乔木林地,西至庙前村旱地,北至庙前村旱地,南至国有用地。
涉及的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沂河新区朝阳街道庙前村。
地块12:四至范围东至庙前村旱地、庙前村其他林地,西至庙前村旱地、庙前村其他林地,北至庙前村旱地、庙前村其他林地,南至庙前村旱地、庙前村其他林地。
涉及的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沂河新区朝阳街道庙前村。
地块13:四至范围东至庙前村旱地,西至庙前村其他林地,北至庙前村旱地、庙前村其他林地,南至国有用地。
涉及的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沂河新区朝阳街道庙前村。
地块14:四至范围东至小安子村乔木林地、小安子村果园、小安子村设施农用地、小安子村旱地、小安子村其他林地,西至小安子村设施农用地、小安子村果园、小安子村水浇地,北至小安子村设施农用地、小安子村果园、小安子村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南至小安子村果园。
涉及的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沂河新区白沙埠镇小安子村。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为2025年12月4日至2025年12月17日(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临沂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按时参加现场调查并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不能参加现场调查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理;不能参加现场调查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参加现场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现场调查结果,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本机关将视情组织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本机关将充分听取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临沂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村(镇)务公开栏同时予以发布。公告期间如有意见建议,可向本机关及时反馈。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发全;联系电话:0539-6010709 ;联系地址: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沂河新区分局。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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