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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三黑”违法行为!临沂公布一批城镇燃气领域典型案例

2026/2/5 10:38:21 来源:临沂市住建局 评论:0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领域“打非治违”力度,强化执法震慑,严厉打击城镇燃气领域违法行为,临沂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办公室公布一批城镇燃气领域典型违法案例,提醒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兰陵县张某某涉嫌危险作业案

  (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13日郯城县公安局马头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经查,兰陵县庄坞镇张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涉嫌危险作业罪。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三)处理结果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郯城县孙某某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案

  (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份以来,孙某某先后四次驾驶一辆银色北斗星汽车,从临沂市马场湖镇非法运输液化气罐至郯城县李庄镇一饭店售卖,非法买卖、运输20罐48公斤液化气罐。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郯城县公安局对孙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罗庄区沂堂镇朱某某私自储存、售卖燃气

  (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3日,群众匿名举报称沂堂镇后柳庄村有人私自储存、售卖燃气。经查,2025年10月28日,朱某某用三轮车在罗西办事处黄土埝村购买煤气存放在家中销售,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朱某某于2025年10月28日开始私售煤气,现场查获大罐(50公斤装)6个,其非法获利90元。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罗庄公安分局对朱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追缴违法所得90元,收缴煤气罐8个。

  罗庄区张某某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案

  (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1日,张某某在明知个人未有燃气经营许可和未取得运输液化气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以获利为目的,仍然驾驶厢式货车,在日照市莒县某液化气公司花费3825元灌装了15罐液化气罐,后将灌装完的液化气罐15罐(每罐装有液化气50公斤,共计750公斤)运输至罗庄区黄山镇木柞一村村委西侧贩卖,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罗庄公安分局对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收缴每罐装有50公斤液化气的液化气罐15罐。

  罗庄区密某某、王某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案

  (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份以来,密某某使用电动三轮车在罗庄区盛庄办事处葛庄村及周边村居回收空液化气罐,送至和王某的约定地点。王某在明知自己无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液化气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将空液化气罐运送至河东区206国道某地灌装,再由密某某将灌装的液化气销售到客户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王某盈利共计2000元,密某某共计盈利500余元。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罗庄公安分局对密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追缴人民币(现金)500元,收缴液化钢瓶6个;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追缴人民币(现金)2000元,收缴液化钢瓶1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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