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人民政府 关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全县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禁烧要求。禁烧管控期间(夏季:6月1日—7月10日;秋季:9月20日—11月10日),在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荒草、落叶及田间农业废弃物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非禁烧管控期间,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明确管理措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的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重点区域巡逻巡护,在田间地头设立禁烧执勤点,坚决制止秸秆焚烧的违法行为。倡导村居制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村规民约,引导农户因地制宜采取秸秆机械还田、快速腐熟还田、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等技术方法实现综合利用。
三、明确法律责任。全县将依托视频监控系统,凡发生焚烧秸秆等行为,相关部门依据视频录像启动倒查机制,依法追究点火人的责任。
1.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有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镇街网格化包保人员应立即制止其违法行为。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秸秆、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将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在禁烧区内违规露天焚烧秸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还可能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确焚烧危害。露天焚烧会产生大量烟尘、有害气体及颗粒物,危害人体健康,严重污染环境,影响航空及道路交通运行,危害生命财产安全,还会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土壤质量下降。希望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和配合秸秆禁烧工作,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自觉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表率,不点一把火、不冒一处烟。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维护临沭的“蓝天、碧水、净土”。
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等有关部门将派出督导组对秸秆禁烧情况进行日常督导。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0539-6231365。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特此通告。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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