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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车从事“顺风车”业务时出现事故的,商业险到底赔不赔?

2018/4/17 1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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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主从事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商业险到底赔不赔的文章,详情可见《家用车运营滴滴、美团网约车而出车祸的,商业险到底赔不赔?》

现在天天君想给大家说一下私家车主运营“顺风车”的而发生车祸时,商业保险赔偿的问题。

首先,需要澄清一点的就是,“网约车”与“顺风车”不是一个概念。

根据《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约车主要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比如滴滴打车里的滴滴专车、滴滴快车。

但是还有一种叫做拼车、顺风车主要是指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那么,从事顺风车服务时出现交通事故,商业险是否赔付?

顺风车行为是以车主正常出行路线和常规使用车辆为基础,并不会因此而导致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顺风车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也非营运行为,这是顺风车与网约车的本质区别!网约车的本质是出租汽车,其目的在于营运;而顺风车的目在于互助,并非营运。

换句话说,顺风车并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因此当从事顺风车活动而出现交通事故时,完全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付!

不想从事顺风车,我就想运营网约车,如何交保险才能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天天君认为,如果大家真的想运营网约车,可以先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各个地区可能部门设置有所不同)申请办理《网约车运输证》、《网约车驾驶证》等,变更家庭自用车为营运车性质,然后再向保险公司投保“营运”性质的保险,这样就可以在出事故时,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其实本来这篇文章到这里就结束了,但是鉴于本文章下面的争议过大,笔者现在添加一些法院的判例。

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一审、二审法院对此案做出了相同的判决,现在天天君就摘抄二审法院的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免除赔偿责任条款的主要内容为: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然结合上述分析,可以判断李朋驾驶的车辆于事故发生时并未用于网约车,而是用于顺风车,换言之,李朋并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此外,再参考《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的规定,合乘行为是以车主正常出行路线和常规使用车辆为基础,并不会因此而导致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此,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拒赔的上诉意见缺乏法律及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应当对李朋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承担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

2、熊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案

同样是二审法院的判词:私家车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限于车主日常生活中方便自身出行(含正常出借等)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而网约顺风车是在车辆自用的基础上顺便搭乘出行线路相同之人,因此典型的网约顺风车搭乘行为并未明显增加私家车行驶过程中的事故风险。对于网约顺风车车主自用车辆出行、顺路搭乘他人并与被搭乘人分担费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得单纯以网约顺风车从事营运行为为由而免赔。

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诉范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法院认为:本案中宛某某所驾顺风车的运营模式为,在有既定行车路线的前提下,通过网约车平台抢单,收取一定费用。法院认为,营运应是以盈利为目的,由乘客指定或选择目的地或路线,且应具有比较固定的频率或在一定的期间内持续本案中,宛某某从事的顺风车活动不具备类似特点。一方面,行程是顺风车提供一方事先确定而非乘客确定,另一方面,顺风车向乘客收取的费用是一种成本的分担,其价格远低于同等路线和里程情况下的出租车价格。据此,法院认为,本案中宛某某驾驶车辆在既定路线的基础上搭载乘客,并收取一定费用分担成本的顺风车运营模式不应认定为从事营运性活动,故对平保庐江公司主张在商业三者险内免除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与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徐某通过顺风车信息平台,按其预设路线,与合乘者达成合乘出行意向,即在其顺路的情况下捎带同路线的乘客一起出行,可见其对行驶路线较为熟悉的,与“网约车”行驶路径不确定有本质区别。人保金华公司提出,被保险车辆用途变更,因“网约车”行驶路径不确定,致使车辆发生事故的概率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故其无需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太多案例,笔者不一一列出。根据以上案例可知,顺风车出现事故的,保险公司负有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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