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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一男子为朋友贷款买车做反担保 被告上法庭

2015/5/30 20:00:41 评论:0 浏览量:1323
       日前,临沂市民蒋先生的朋友贷款购买了一辆工程机械车,委托蒋先生为其做反担保。因为汽车销售公司已经做了担保,蒋先生觉得没有大问题,就签了反担保合同,没成想朋友还了两个月贷款后就不按时还款了,蒋先生也因此被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签了一个名字,惹来一场官司,蒋先生很无奈。


  案例 担保贷款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我没想到签个名字,却值好几万元啊。”家住兰山区的蒋先生无奈叹息。


  2014年6月份,蒋先生接到朋友朱先生的电话,朱先生表示自己想贷款购买一辆工程机械车,贷款都是汽车销售公司给办理,并且由汽车销售公司提供担保。按照汽车销售公司的要求,需要找人提供反担保。


  “我觉得问题应该不大,加上也不好意思拒绝,就签了字,谁成想惹出这些麻烦”。蒋先生郁闷地说。由于朱先生不按时还款,法院判决蒋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原来事情是这样的,2014年6月14日,朱先生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机械车辆消费贷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朱先生购买某品牌925型工程机械车1辆,总车款是67万元,朱先生购车时交纳首付款21万元,剩余的车款由汽车销售公司为其办理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由朱先生按期向银行还本付息,该贷款由汽车销售公司提供担保。


  根据汽车销售公司的要求,朱先生需要提供反担保,所以就出现了事情开头的那一幕。


  2014年7月,银行向朱先生发放了借款46万元,汽车销售公司也向朱先生交付了车辆。


  然而,自2014年9月起,朱先生就不按照合同约定向银行还本付息。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担保人先后代朱先生偿还了银行借款本、利息、违约金等共计7万余元。


  “因为蒋先生为朱先生提供了反担保,所以我们公司有权将蒋先生一并起诉。”汽车销售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2015年1月汽车销售公司起诉朱先生、蒋先生,向朱先生追偿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本息、违约金等共计7万余元,蒋先生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核实了上述事实的真实性,蒋先生对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保证合同没有异议,但是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应当先向朱先生追偿。


  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有权向朱先生追偿。蒋先生向汽车销售公司提供保证意思表示真实,事实清楚,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015年5月28日蒋先生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法院判令朱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汽车销售公司代偿的银行贷款本息及违约金共计7万余元,由蒋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观点


  蒋先生可向 朱先生追偿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王自豪律师表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就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


  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为朱先生的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因朱先生未按约定偿还本息,汽车销售公司代其偿还本息及违约金后,就有权向朱先生追偿。


  同样,如果蒋先生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向汽车销售公司偿还了该款项,蒋先生也取得了向朱先生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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