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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有了“杠杠” 逐步覆盖6类服务

2015/9/20 8:31:10 评论:0 浏览量:1234

  日前,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加以界定。政府怎么购买服务、购买什么样的服务,购买流程怎样、资金如何管理以及购买服务后如何保障和监督,办法都列出明确条条框框,并发布了指导目录。该办法自今年9月14日起施行。

  所谓“政府购买服务”,指的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政府购买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项目,逐步在公共服务各领域全面推开。办法要求及时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年度计划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承接主体,保证公平竞争。

  根据该办法,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需要购买公共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必须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同时,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政策解读

  逐步覆盖全部6类公共服务

  什么样的服务政府可以购买?办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是政府职责范围内、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都要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包括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基本养老等在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慈善救济、法律援助等社会管理服务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检验检疫检测等技术性服务事项,法律、审计服务等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等共计六大类。

  城镇棚户区改造纳入购买范围

  值得关注的是,该办法提出逐步将城镇棚户区改造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公开择优选择棚改实施主体,并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各级财政要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按协议约定支付资金。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使用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也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承接主体原则上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标。

  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购买服务单位应调整编制

  为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又花钱买服务的现象,该办法特别点出,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

  对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业单位,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而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部门单位,应相应调整编制。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公平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借机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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