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学生骑电动车被撞身亡,电动车厂家赔了14万元
兰山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例
给大家购买使用电动车提了醒
九月开学的季节,一位母亲失去了刚刚上大学的儿子,痛苦不堪。她的儿子丁某骑电动车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两天后死亡。
交警部门鉴定后认定,丁某所骑电动车属机动车,且没有脚踏功能,事发时行驶速度约为30km/h,因此,丁某与肇事司机负事故同等责任。
买的是电动车怎么就变成机动车了?丁某母亲对该结果非常意外,悲伤之余遂将电动车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兰山法院刘霞法官受理了该案件。
“当初买电动车的时候,厂家提供的合格证明确车辆为电动自行车,随车提供的《电动车使用说明书》第13页“技术参数”最高车速为 20km/h。这与法定鉴定结果完全不符,故意误导作为消费者的我们购买该车并按电动自行车使用,这是导致我儿子死亡的重要原因。”这位母亲边擦眼泪边向法官说。
同样作为母亲的刘霞十分同情这位母亲的遭遇,耐心的倾听,不时的给予安抚。但作为法官,她必须客观中立,认真细致的梳理案件,才能对的起案件双方当事人。
经查明,涉案电动车说明书中经明确表明“车辆为电动自行车”,即向消费者明示了其销售的涉案车辆为非机动车,故在产品的警示说明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极有可能误导消费;同时,涉案厂家生产销售的涉案电动自行车的确存在产品缺陷,这增加了消费者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有可能危及消费者生命安全。
经过双方同意后,刘霞带领团队成员踏上了调解之路。她一边用情、法、理,来安抚和说服受伤的母亲;一边同厂家分析事件影响,规劝厂家应该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力促双方达成调解意向。
最终,调解成功,厂家同意一次性补偿原告各项损失14万元。案结事了,拿到赔偿款,是对受害人家庭的一种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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