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男童邻居家坠楼身亡,邻居被判赔偿12万
2017年10月某天的晚8时左右,居住临沂市某小区17楼层的4岁男童,被其母亲带至楼下16层邻居家串门,又随16层邻居到15层邻居家,旁观两家洽谈卫生间漏水处理问题。
当时,15层邻居家在装修房屋,因改造阳台拆除了东卧室落地窗处的玻璃及金属护栏,尚未安装恢复。傍晚时分室内光线较弱,男童脱离母亲的牵引自由活动,从落地窗处摔落至3楼阳台,后被发现死亡,报公安派出所出警调查处理。
该事故赔偿纠纷经各方调解,长期未能了结。2020年7月,失去4岁孩子的父母将15楼邻居、楼房开发商及物业服务公司诉至兰山区法院,请求赔偿56万余元。
柳青法庭受理了该案件。法官于庭前庭中作了大量的调解工作。经调查,居住在15层的邻居是老两口,购买该房(专有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作为养老房,经济条件较差;物业公司抗辩其管理范围不涉及业主的个人专用空间;开发商则主张其赠与阳台空间给各业主并无过错。
庭后,法官又多次电话调解,充分调动各方的人文情怀,淡化悲剧情绪,弘扬人间关爱,力促矛盾化解。最终,四方达成协议:15层邻居赔偿12万元,当庭支付10万元;开发商自愿补偿8000元;物业公司自愿补偿1万;当月履行完毕后,各方应再无其他纠纷。该案的化解,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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