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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印发《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 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6/7/13 10:07:05 来源:临沂市人民政府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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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

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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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30日

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

按照统筹城乡、保障基本、权责对等、独立运行的原则,建立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实现在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失能等级评估、基金管理、经办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一性和规范性。2026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到2028年,长期护理保险实现全市全覆盖。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指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下同)、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实行市级统筹,职工和居民共用一个基金池,统一建账、统筹使用、统收统支。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实现基金稳定筹集、精算平衡。根据省级工作安排,落实推进省级统筹。

二、推进步骤

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筹资缴费政策、人口老龄化趋势等合理确定待遇水平,在做好基金中长期测算和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改革推进步骤。按照“每年都要有实质性进展”的原则,分步实施居民长护扩面计划,2026年选取蒙阴县作为扩面先行区域,2027年选取费县作为扩面县区,与试点县共同探索失能评估的标准化流程、供给服务的多元化模式、基金支付的精细化管理与全流程监管,重点引导提升护理服务能力、培育专业的长期照护师队伍、强化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及数据对接等,2028年在总结前期试点和扩面经验的基础上,推动最后一批县区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全覆盖。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提前扩面。

三、工作任务

(一)科学确定筹资标准,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长期护理保险实行费率制度,费率控制在0.3%左右,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具体费率,并实行动态调整。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费。

1.单位职工。单位职工费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同比例分担。结合我市实际和基金承受能力,在制度建立当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2026年,每月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中调整0.125%,调整部分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个人缴费标准按原政策执行。自2027年起,执行0.25%缴费费率,即每月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中调整0.125%,调整部分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0.125%,由医保个人账户代扣或单位代缴;用3年时间将缴费费率过渡到0.3%。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缴纳本人及近亲属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2.退休人员。2026年个人缴费标准按现行政策执行。自2027年起,按全省统一规定筹资,个人缴费费率从0.125%起步,用3年时间过渡到0.15%,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缴费可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也可由个人基本养老金代扣代缴。

3.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类型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缴费,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的,2026年每月从职工医保费率中筹集0.125%,个人缴费标准按原政策执行。自2027年起,通过调整职工医保费率筹集0.125%,个人按0.125%缴费,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一致;用3年时间将缴费费率过渡到0.3%。

4.未就业城乡居民。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同比例分担,以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从0.125%起步,根据基金的承受能力,用5年左右的时间将缴费费率逐步过渡到0.3%左右。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比例为1:1,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自2026年集中缴费期开始征缴,城乡居民、大学生群体筹资标准按照全省统一要求执行,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筹资标准,与基本医保同步征收。

18周岁以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无法跟从参保的,视同参保。

5.困难人群。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

(二)加强政策体系建设,建立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

1.明确保障对象范围。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失能等级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根据国家、省部署要求,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2.完善待遇保障政策。长期护理保险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

①推进护理服务有序过渡。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原则,对于原享受由近亲属提供长期照护服务或医疗专护服务的失能人员,逐步过渡到现行政策规定的护理形式享受待遇。

②完善待遇保障政策。享受长期护理待遇的失能人员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待遇政策和基金支付政策暂时按现行政策执行。结合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运行能力、群众的健康需求,动态调整待遇保障政策,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国家、省级有关待遇保障标准。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鼓励参保人员选择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待遇政策。参保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全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具体待遇保障标准由市医保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逐步统一规范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探索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随着制度完善,合理调整长期护理服务时长、频次、支付限额。建立符合长期护理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

3.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缴费的居民适当提高基金支付比例。自居民医保与长期护理保险同步缴费年度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未按规定参保的及以后年度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6个月的固定待遇等待期,每断保一年增加一个月待遇等待期。参保人可通过补缴保费修复待遇等待期,修复后待遇等待期(含固定等待期)不少于6个月。

4.强化制度统筹衔接。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按照国家、省要求,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失能人员需求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三)完善经办工作规程,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

1.规范失能等级评估管理。统筹利用现有评估认定力量,支持发展专业独立的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4〕13号)要求,实行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加强定点评估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及程序,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7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3〕29号)等要求,开展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工作。探索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避免过度使用评估申请权。原则上,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医保部门对失能等级评估结果实行跨统筹地区互认。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可采信医保部门失能等级评估结果。适时推进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由定点评估机构独立实施。失能等级评估费依协议约定按比例从基金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基金筹资总额的1%。

2.规范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1号)要求,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可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加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内部运行、服务提供、基金使用、信息化支撑等方面规范化管理。落实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优化完善准入标准及流程,建立健全动态准入退出机制、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合理配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资源,支持符合条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3.规范经办管理服务。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2号),构建以政府经办为基础、社会力量为补充的经办体系。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按比例从基金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基金筹资总额的3%。落实省内异地长期护理保险费用联网结算。加强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和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推进长期照护师持证上岗。统一使用国家版失能等级评估和护理服务文书,规范全流程文书管理。做好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子系统落地应用。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一人一档”和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智库。适时调整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方式,规范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服务管理行为,具体落实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核查考核、费用审核结算、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对商保公司等第三方机构的考核管理等工作。

4.规范基金监督管理。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基金财务管理,规范基金收支、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在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强化对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行为、评估行为等的监管,逐步将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智能监管、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执法力度,做好协议管理与行政监管衔接,建立健全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十五五”期间的重大制度安排。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将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扎实推进,确保改革目标如期实现。

(二)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医保部门牵头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做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基金测算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做好保费征收等工作。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残联与医保部门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退休人员保费代扣代缴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用3-5年的时间,逐步向国家、省级层面明确的改革方向和政策规定过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相关政策的公开解读工作,积极解答群众疑问。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健全重大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和财政预算安排等工作,遇到重大舆情风险、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制度运行实际,对筹资及待遇等政策进行动态分析监测,逐步调整完善,稳妥推进制度完善落实。国家、省另有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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